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规定,我县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三类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1.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自行组织实施强制免疫,且疫苗病种(亚型)适用畜禽范围与申请补助的畜禽一致。
2.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监督管理。
3.如实、规范填报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强制免疫疫苗购置和免疫等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完成补助资格和资金申请等。
1.疫苗单价补助上限。补助单价执行标准上限为当年度省农业农村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公示价格。
2.疫苗用量补助上限。疫苗用量补助上限=出栏畜禽数量×免疫用量标准+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用量标准。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该场申报期内出栏畜禽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平均值为准。当年度已免疫未出栏商品畜禽滚动进入下一年度进行补贴。
鹌鹑:蛋用和种用的,参照蛋鸡和种鸡标准执行;肉用的参照肉鸡和肉鸭的标准执行。
鸽:蛋鸽和种鸽参照参照蛋鸡和种鸡标准执行;肉鸽出栏前已经开展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参照肉鸡和肉鸭的标准执行,未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不予补贴。
鸡鸭集中育雏和饲养青年鸡鸭的,在出售前已经开展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参照肉鸡和肉鸭的标准执行。
补助金额上限=A疫苗用量补助上限×A疫苗单价补助上限+B疫苗用量补助上限×B疫苗单价补助上限……(以此类推)。若实际疫苗用量低于疫苗用量补助上限则以实际疫苗用量计算补助金额上限。
优先补贴养殖场户,对在县内设有多个养殖场(公司)的养殖企业(集团),“先打后补”资金实行限额支付。
1.畜禽规模养殖场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并上传养殖场基本情况等信息,自愿签订《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见附件4)。
2.每年11月20日前各畜禽规模养殖场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交申请并填写《四川省禽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交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核。
1.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收到畜禽规模养殖场申请后,及时对养殖场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乡镇畜牧兽医站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同时将复审意见和相关资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要及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春、秋防等工作,对养殖场畜禽存栏情况进行数量核实,并登记造册。
1.畜禽规模养殖场需选择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程序化免疫并适时进行补免。免疫后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传免疫记录等相关信息。
2.次年1月1日-1月20日畜禽规模养殖场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交《四川省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及补助证明资料,超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1.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收到禽规模养殖场申报后及时进行初审,并填写《四川省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同时,书面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四川省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审核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四川省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审核汇总表》后,经审核合格后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禽规模养殖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每年至少进行1次免疫抗体抽检,抗体监测合格率水平达到70%以上。申请规模养殖场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可以送样品到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也可以由县级组织实施抗体检测,可结合春秋防抗体检测、流调监测、日常监督抽样监测等同步开展。检测
)禽类:存栏量10万只以下,采集样品50份;存栏量10万只以上,采集样品100份;(
)家畜:存栏量500头以下,采集样品20份;存栏量500头以上,采集样品30份。3.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发票,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发票金额不少于直补金额。
按程序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方式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规模养殖场,或通过对公账户直补到企业或合作社。五、保障措施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工作,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等文件要求,严禁向规模养殖场供应政府招标统采强制免疫疫苗,要认真组织部署,积极推动政策实施。(二)加强经费管理。
要按照资金管理要求规范使用资金,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先打后补”补助经费,严格监督执纪,防范廉政风险。(三)强化宣传培训。
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通过发放“先打后补”告知书、政务信息公开等方式,确保广大规模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要组织做好技术培训,指导规模养殖场熟悉“先打后补”程序、流程,熟练掌握“牧运通”微信小程序的使用,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四)做好政策衔接。
自2025年开始,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标准按本方案执行。对上传资料等有困难的养殖场,乡镇畜牧兽医站要主动积极服务,协助做好资料上传等服务。
1.此表一式两份。审核完成后,一份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留存,另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返乡镇畜牧兽医机构留存。
由申报人(场主)自行填写;“审查情况”由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核实填写;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场主)等负责提供。3
1.此表一式两份。审核完成后,一份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留存,另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返回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留存。
“基本情况”由申报人(场主)自行填写;“审查情况”由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核实填写;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场主)等负责提供。3.养殖量、存栏量、出栏量的单位为万头/万只/万羽。
3.疫苗采购合同、发票等材料复印件一份,疫苗出入库台账和使用记录复印件一份;4.自检的养殖场户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先打后补”实施方案(修订)》要求,为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承诺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采购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有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上传至
“牧运通”微信小程序,确保所填信息属实。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
,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 %以上。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并按规定保存
年以上。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畜禽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畜禽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接受并配合做好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