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三黄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养殖户)生产基地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生产水平
1.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养殖档案健全。
2.财务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帐、专人、专户的“三专”管理。工程建设执行合同管理制,项目设立专账管理,资金支出使用对公账户或法人个人账户,并保留银行转账单等财务支付凭证。
3.申报项目已开工且2020年5月—2021年10月期间完成投资并竣工投产。
4.土地流转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年限应在5年以上,且土地流转合同有效期在2022年12月以后。所实施项目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建设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在项目申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1.具备适度规模,经营自有土地为主;或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年限应在5年以上,且土地流转合同有效期在2022年12月以后。
4.申报项目已开工且2020年5月—2021年10月期间完成投资并竣工投产。
5.所实施项目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建设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在项目申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1.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地点即使建设内容不同但已连续两年获得各级财政扶持的。
2.同一项目单位近3年内所承担获得各级财政扶持的项目有未能通过验收的;本次申报的建设内容与原中央、自治区或南宁市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内容重复的。
3.以往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但不接受动态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
4.近3年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及通报,或被各级行政主管部
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为不超过项目申报投资总额的40%,其中合作社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家庭农场(专业养殖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家。
项目在2021年10月底前建设完工并提交书面验收材料,经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向城区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验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收回或者扣减补助资金:不按项目批复内容实施的;实际工程量少于补助工程量的;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农产品质量抽检不配合或结果不合格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未尽事宜,请与兴宁区农业农村局联系,联系人:李显肖,联系电线。通讯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政府大楼611办公室,邮政编码:530012,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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